如何申请鞍山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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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鞍山商标注册

作者:鞍山优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4-02 08:32:03

申请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者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能受法律保护。那么如何申请鞍山商标注册呢?

一、商标查询。商标查询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申请商标注册前,是否与在先权利人的商标有相同或者近似的检索工作。

二、商标审查。商标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种。商标的正式审查一般持续3-4个月。确定申请日期非常重要。由于我国商标注册采用先申请的原则,一旦申请日发生,就成为确定商标权的法律依据。商标注册申请日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之日为准。商标局收到商标申请文件,对符合正式要求书的申请文件发出受理通知书。商标实质审查:12个月。商标本质审查是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审查、检索、分析、比较、调查、裁定商标注册申请是否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一系列活动,初步审批或者驳回申请。

三、初审公告。商标审批,是指经审查,对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准予注册的决定。并在商标公告中予以公告。三个月内无人提出异议或者裁定后异议成立的,商标注册生效,发给注册证书。

四、法律依据:第二十二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写商标的商品种类和商品名称,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申请,为多种商品申请同一商标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交。

有时要商标权,这个时候,是注册好还是转让好啊,转让快,但是毕竟不是自己注册的,不一定是自己要的,商标注册时间长,目前至少要一年才能拿到商标注册证,并且不一定会成功。那么,商标转让划算吗?

商标转让是要成本的,很多企业在公司的运营中,都会碰到这个问题,到底要不要转让商标呢,这就要从商标转让的成本说起,在提到商标转让时,首先要考虑为什么要转让商标,不同的环境,对应的成本是不一样的。

首先一种情况,就是自己相中了一个好的商标,并且这个商标也切合自己的项目,但是被人家注册了,这个与网络上的域名有点类似,这个时候,想要取得商标权,就只有转让了。那么这样的成本一般都会比较高,当年的ipad转让中是6000万美元,按当时的汇率,4个多亿啊。但是这样转让过来,可以使项目更加名实相符,其实是划算的。比投广告的效果要强多了。

第二种情况,就是应急性的商标了,比如要进驻电商平台,而这电商平台,对商标是有要求的,没有商标进不了,如果这个时候,去注册商标的话,由于目前至少还要一年时间,那么时间来不及了,而转让就可以分分钟钟解决问题。又如一些商品,比如药品,没有商标,不能销售与生产,那么这个时候,如果没有商标,注册又来不及的情况下,就只能转让,相对而言,由于只是应急,对商标名并没有太多的要求,所以费用相对就便宜一些,一般也就是几万元左右。 

第三种情况,就是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了,比如国企重组之中,商标要转让,这些很多是行政命令式的,转让成本不好统计的。还有就是继承转让,比如某人把自己的商标转让给自己的儿子,这些都是比较特殊的情况,成本要看具体的情况了。

一般情况下,转让都是由商标代理来协助完成,当然,如果转让方与受让方都懂商标法的话,也可以自行办理,但是术业有专攻,自己如果不太懂的话,到时转让可能会被驳回。

在“关于软件专利保护的讨论之一”一文中,作者提出通过“配置方法”权利要求来保护软件,并分析了该权利要求在软件预装配的背景下如何发挥保护作用。实际上,侵权人除了预装软件外,还可以通过软件更新的方式实施侵权。本文从软件更新的现状出发,分析了“配置方法”的主张在此类侵权情形中的作用。

1、 软件更新行为随着网络的发展,硬件销售商将对通过网络销售的硬件产品的软件进行更新,以提供新的功能。例如,手机厂商将通过网络发布新版系统软件。用户可以下载软件并更新手机,在手机上实现新的功能。对于软件实现的新功能,如果其他硬件厂商通过软件更新将其复制并安装在销售的硬件上,也会窃取软件开发者的开发成果,应予以禁止。然而,现有的方法专利和产品专利似乎对这种行为无能为力。

对于我们提到的“配置方法”的权利要求,由于软件更新和软件预安装在本质上没有区别,根据权利要求直接获得的产品可以对应于软件更新后的产品。但问题是,对于按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专利法所禁止的只是产品的使用、销售、承诺销售和进口,所销售产品的软件更新不在此列。似乎“配置方法”声明不能应用于软件更新的场景。我不这么认为。只要我们对专利法第11条中的一些概念进行适应性更新,我们仍然可以借助“配置方法”权利要求保护软件开发者的权益。

2、 对“销售”概念的理解目前的销售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一手送钱和一手送货的形式。这也是一种销售形式,用户先付款,卖家在收到一段时间的奖励后提供商品。因此,我们首先要明确,用户支付不应被视为销售活动完成的时间点。目前,销售的商品已不再局限于有形产品。无形服务也可以作为商品出售。更常见的是,有形产品和无形服务一起出售。因此,我们需要明确的第二点是,我们不能把销售内容局限于有形产品。当销售内容是有形产品和无形服务的结合时,仅仅交付有形产品并不意味着销售行为的结束。只有将配套的无形服务也提供给用户,才能完成整个销售行为。

3、“配置方法”声明在软件更新场景中如何工作在定义了上述两点对于“销售”的概念之后,再分析软件更新的场景,“配置方法”的声明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硬件厂商在销售硬件时,会根据行业惯例和用户的共同理解,为未来销售的硬件提供软件更新服务。因此,硬件厂商销售的不仅是硬件本身,更是硬件本身与后续软件更新服务的结合。然后,在用户支付购买费后,卖方的销售行为并没有因为完整的销售商品(软件服务还没有完全获得)而结束。硬件制造商向用户提供软件更新的后续过程是继续交付其所提供的完整商品的未交付部分(软件服务部分)的过程,是其完整销售行为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根据“配置方法”的主张,由于权利人可以禁止卖方销售根据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那么自然可以禁止销售行为的任何部分。因此,可以禁止硬件制造商销售硬件和提供软件更新的行为,因为它们是硬件制造商销售产品行为的一部分。

4、事实上,一个例子可以更好地说明上述观点。例如,一家家具公司生产组装好的家具。用户交付货款后,拿走了家具的各个部件,但没有拿走安装部件。此时,虽然用户支付并参与了部分产品,但并不意味着家具公司的销售行为已经结束。家具公司随后向用户提供安装部件,并派工人到用户家中组装家具,这是家具公司销售行为的一部分。如果家具侵犯了专利权,也应禁止提供安装部件和组装活动,因为它们也是销售活动的一部分。提供家具板材的过程类似于硬件制造商,提供安装部件和装配服务的过程类似于提供软件更新的过程。基于这样的类比,似乎不难理解硬件制造商的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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