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避申请商标注册不予受理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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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避申请商标注册不予受理之情形

作者:鞍山优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3-27 08:35:23

如何规避申请商标注册不予受理之情形?一般说来,可以通过下面四种方法。

1、尽可能委托专业代理组织人员代为办理;

2、尽可能地多向专业代理组织人员咨询、交流;

3、尽可能地详细、认真审查所填写文书及附送资质和资料;

4、尽可能地了解国家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商标局最新公布的各种通知等。

商标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注册代理,显著性是商标法上最为重要的概念,同时又是意义十分含混的术语。各种文献在涉及显著性问题时常常不加区分地混用不同的词语,而同一词语在不同语境下往往又可作不同的理解。商标法 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显著性是商标的内在要义。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对于因缺乏显著性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商标授权程序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适用该条款的标准一直较为严格,司法审查过程中,法院在大部分情形下似乎也默许了这种做法。

根据商标与其所标识的商品的关系,一件潜在的商标可以分为通用的、描述的、暗示的或任意的、臆造的。通用名称,是指某特定的商品所属种类或类别的名称,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描述性标志,即描述商品的特点或特性,其一般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获得保护,但在证明具有“第二含义”后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暗示性标志,即暗示而不是描述商品的某种特性,它需要消费者通过想象判断商品的性质,不必证明“第二含义”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任意或臆造标志与使用它的商品无关,无需证明“第二含义”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

就标志的显著性来看,通用标志永远不可能用来区别来源,描述性标志要求具有“第二含义”才能成为显著标志,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性或臆造性标志被认为具有内在显著性。将上述理论划分对应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内容,“通用标志”对应于“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描述性标志”对应于“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或臆造标志”则不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然而,问题在于“是否具有显著性”并不是客观事实的判断问题,而是具有很强主观判断因素的法律问题。但是,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是,对于那些并非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与第(二)项情形的“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或臆造标志”也禁止其注册为商标。例如,对于“化妆品”“指甲油”等商品,申请注册“小女孩Littlegirl”商标,是否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其“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用途、消费对象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法院也支持了这种观点。

正如前文指出的,显著性的裁判是法律问题,且具有主观性,故不存在“绝对真理”。不过,值得思考的是,为什么会存在这种相对比较严格的裁判标准?笔者认为,这与“商标授权”的思维有关系。一方面,既然是“授权”,当然也就可“授”可不“授”;另一方面,考虑到仅仅是在“授权过程中”,不“授”的话,申请人也没有太大的损失。那么,这种“商标授权”思维与“知识产权是私权”的论断是否契合,仍有待进一步探讨。

小企业就没必要注册商标了吧?这其实是一种非常错误的想法。试想当海尔发展之初,谁能料到他能成武如此大的跨国企业呢?谁能阿里巴巴的马云能成为今天的首富呢?因为注册商标与申请人的企业规模大小并无关系,它保护的是商标申请人的专用权利,因为未注册商标始终处于一种无权利保障状态,随时可能因他人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核准注册而被禁止使用,一旦商标侵权将面临较大的经济赔偿代价,构成犯罪的还将负刑事责任。 注册商标是一件过程较为繁琐的事情,历时9个月至一年不等,其中经历接收形式审核、实质审查、初审公告等多个环节。稍不注意,就有可能被驳回。

一、商标近似。这是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根据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乍看来,看来组成商标的元素是多种多样的,近似的概率并不高,但实则上近年来人们知产保护意识的增强,商标注册量不断翻翻,我国早在2004年商标注册量就已经是全球第一了。因此,很多名称与图形都已经被成功注册了。如果你只是闷头苦想了一个商标名,也没有经过商标代理机构的专业查询进行查询分析,而直接进行申请,则很有可能被判近似,驳回请求,不仅申请费用白花,还浪费了1年多的申请时间,甚至包括产品包装、广告宣传等都付诸东流。

二、扩大类别注册。一般而言,在注册主要类别外,还应注册相关类别,以保留防御和扩张空间。只注册一个类别的商标,在企业多元化发展中会受阻。如果你是一家食品、饮料甚至葡萄酒的生产商、你肯定不希望被人把你的商标用于农药、杀虫剂、尿布、卫生巾甚至治疗痔疮的药品上吧?怎么办?只有一条捷径。把自己的商标在相关类别上进行注册。比如你是做塑钢门窗的,那么你在注册19类的同时也应该把6类金属大门、金属窗也注册,为自己产品多元化和防止他人搭便车。

三、分案申请。就是在商标注册是,对于组合商标,除了将该组合商标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注册外,再讲组合商标的各部分分拆开来,每一部分都作为一个独立的商标进行注册,因为如果你的商标只是作为整体注册,他人的商标只与你的一部分构成近似,整体上很难判断,这时候要告别人侵权,就是一件很难的事情,反之,如果你的商标只是各部分注册,没有整体注册,也会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注册理想+IDEAL+图形整体注册时,在分别将理想、 IDEAL、 图形分开注册,这样如果某人的商标与你的商标一部分构成近似,而你的商标的这一部分又被单独注册,那么在判断商标侵权时,就没有什么含糊或似是而非的问题。

注册商标时,大多数代理人通常建议合并商标单独注册。有些老板想知道注册和注册是什么区别。只是代理商想得到额外的钱吗?

优点:商标注册包括许多元素,包括图形、汉字、英语、拼音等。这些元素是独立搜索的。如果提交了完整的注册,任何相同或相似的元素都将导致整个拒绝。

单独注册的商标在成功注册后可以自由使用。根据《商标法》,单独注册的商标可以自由使用,单独申请的商标可以在使用过程中自由安排和组合,具有较高的自由度。商标审查时,商标局对于商标要素较多,审查时间较长,如果商标难度大,将推迟审查。选择单独注册和单一要素将节省商标审查的时间。

缺点:因为商标注册是基于一类申请,合并申请是费用,分开注册是几笔费用,成本有所增加,但在担保资金的情况下,似乎要花更多的钱,事实上,更多的是担保,其无形利益是:远远大于单独注册产生的费用。

以Jingdong为例。一些著名的符号是京东,jdcom,图形。这三个商标分别注册。因此,在使用它们的过程中,组合是相对自由的,并且可以自由使用。

基于单独注册三个元素的成功,有这么多的自由排列,如果从整体上考虑,注册,那么在以后的使用过程中就没有这种自由。

事实上,麦当劳也不例外,因为它们的标识也是单独注册的,在使用过程中对每个商标都进行了R标记的处理,表明了其注册商标的身份。

另外,商标合并登记具有成功率低、使用不便、审计时间长等缺点,如果注册企业考虑成本因素,没有短期变更商标的计划,可以考虑合并登记的方式。

事实上,如果财政条件允许,申请多元素分开,不仅可以节省申请时间,而且可以提高申请批准率的一种选择,想要正确、有效的注册商标的方法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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