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西区商标注册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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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西区商标注册怎么办理?

作者:鞍山优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22 08:29:10

公司根据在有无经营,可分为两种不同方式进行报税:做帐报税和零申报。其中零申报是指若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公司在无任何经营,则该年就可以向政府申请零报税,意即无营业,申请免于做帐、核数和缴纳税款。

而如果做零申报则一般性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公司没有购买过任何的物业的记录。二、公司没有发生任何的业务(包括在港业务和海外业务)。三、没有任何的银行进出入记录。如果三个条件都符合,那么公司零申报则可以在报税的时间内进行申请。

一般新公司会在第18个月收到税局发来的利得税表,公司零申报必须在收到税表后的一个月内持填报好的利得税表去税局报税。零申报其办理流程大致如下:

1.收到税局的利得税表。

2.签署委托代理协议书。

3联系公司股东,了解到公司无营运。

4.寄出税表及零报税确认书,由一个股东签字并寄回。

5.交付报税费用。

6.由会计师办理报税事项等以上几项审核办理完毕,会通知该公司。

一般新公司会在第18个月收到税局发来的利得税表,零申报必须在收到税表后的一个月内持填报好的利得税表去税局报税。值得一提的是,有些客户会认为成立公司后,只要不在当地营业,便无需缴纳任何的税务也不需要出具任何的财务报表(通常是做零申报),这完全是一种错误的概念。因为公司的免税不是与生俱来的,所有的一切都是需要经过申请的,因为实行来源地征税原则,如果公司的盈利并非在产生,则税务局就无权要求该公司缴交利得税,可以向政府申请海外利得,申请获批准后就可豁免相应税款,但亦必须要做一份相应的核数师报告。

随着全国政策的开放,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在创业,在这个经济迅速发展的年代,谁掌握了好的资源,谁就有了主动权。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在商品和消费者之间建立识别通道,企业通过商标宣示身份和宣传商品。那么商标既然这么重要,肯定要鞍山商标注册申请人大费周章才能注册完成的,如果轻而易举的就能得到,那商标的作用就没有太大了。很多老板都知道商标注册前要做查询工作,但是,接下来还有哪些注册程序老板们一无所知,亦或者各个程序混乱不清,那么,今天注册公司平台小编就跟大家说说商标注册除了商标查询,还有哪些程序?商标注册除了商标查询,还有哪些程序?如果您把商标注册交给注册公司平台去做,我们的操作程序是这样的:

1、商标申请。我们这边查询确定后做材料,需要您盖公章确认和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收到材料当天报件,第二个工作日可以给您商标申请号。

2、商标受理通知。商标局会在1—2个月左右下发商标受理通知书,这就说明商标已经开始受理了。证明申请文件已通过了商标局的形式审查,这个时候可以打TM标使用。

3、审查阶段。商标审核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进入实质审查阶段。这个时间大概为8—9个月。每一个商标申请的受理通知书上都会有一个单独的商标申请号,商标实质审查阶段是按照排号的顺序进行审核的,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提前审核;

4、公告期。实质审查完毕后,通过实质审查的由商标局发布初步审定公告,进入3个月的公告期,期间没有异议就可以顺利进行下一阶段了;

5、商标注册证书。自发布注册公告之日起约1-3个月证书制作时间,然后就可以取得商标注册证。

类别标题中所列的商品或服务名称原则上构成这些商品或服务大致所属范围的一般性名称。所以要确定每一种商品或服务的分类,就得查看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分类表。那么鞍山商标注册中商品分类的原则是怎样的?

(1)制成品原则上按其功能或用途进行分类。如果各类类别标题均未涉及某一制成品的功能或用途,该制成品就比照字母顺序分类表中其他的类似制成品分类。如果没有类似的,可以根据辅助标准进行分类,如按制成品的原材料或其操作方式进行分类。

(2)多功能的组合制成品可以分在与其各组成部分的功能或用途相应的所有类别里。如果各类类别标题均未涉及这些功能或用途,则可以采用第(1)条中所示的标准。

(3)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材料进行分类。

(4)商品是构成其他产品的一部分,且该商品在正常情况下不能用于其它用途,则该商品原则上与其所构成的产品分在同一类。其他所有情况均按第(1)条中所示的标准进行分类。

(5)成品或非成品按其组成的原材料分类时,如果是由几种不同原材料制成,原则上按其主要原材料进行分类。

(6)用于盛放商品的专用容器,原则上与该商品分在同一类。

《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鞍山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商标局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关于对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的审查决定的说明》(下简称《说明》)明确提出,对2014年5月1日前商标代理机构以自己名义在代理服务外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没有作出受理决定的,我局根据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已经根据修改前的商标法发出受理通知书的,我局在商标审查阶段依据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驳回决定。

在审查时,我局依据商标代理机构备案数据库判断商标注册申请人是否为商标代理机构。如未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商标被初步审定或被核准注册,任何人可以通过异议程序或商标注册无效宣告程序要求不予核准商标注册或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由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除代理服务之外的商标,做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决定是可以预见的常态化结果,而通过异议程序做出不予注册决定,或者通过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程序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则是较为个别、不太常见的商标审查审理结果,盖因极大多数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应该会在受理阶段得到规制解决,即不予受理,而个别的“漏网之鱼”即便不慎受理了也应该会被及时驳回。

但需要指出的是,这仅仅是理论中的理想状态。在商标审查审理实务中,无论是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还是未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均可能因为工作疏漏等原因出现商标代理机构主体资格没有被及时有效识别出来进而未能被剔除出商标注册程序的不良现象。而这些由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商标一旦被初审或者被核准注册,就面临着如何阻击、纠正的问题。

《说明》中的规定鼓励民众以异议程序或者商标注册无效宣告程序的启动予以“查漏补缺”,其精神值得肯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说明》仅为商标局的一般规范性文件,效力较低,在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未明确赋予普通民众对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提起异议或者宣告无效程序之权利的情况下,有关程序的启动可能遭致缺乏法律依据硬伤的诘问。

就编织完整的规制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机制这一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一、商标异议程序中的修改可修改商标法第33条的规定,即修改为“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在异议理由中加入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实现任何人适用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对有关商标提异议的权利法定化。

二、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中的修改可将商标代理机构禁止注册条款增设为商标评审委员会主动援引的法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2款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复审案件,发现申请注册的商标有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和第16条第1款规定情形,商标局并未依据上述条款作出驳回决定的,可以依据上述条款作出驳回申请的复审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前应当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在学理上通常被称为绝对禁止注册事由,第16条第1款规定虽然在学理上视为相对禁止注册事由,但同前述所列条款类似,均涉及到商标公共管理秩序、广大消费者群体利益以及市场经济竞争秩序等公益要素,体现了较为浓厚的社会公共利益色彩和公法规制属性。因此,存在该些事由而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予以驳回。

实务中不容否认的是,商标局对一件同时存在绝对拒绝注册事由和相对拒绝事由的商标,可能因为工作疏漏等原因,而仅以相对事由的法律规定予以驳回,一旦这样的案件进入到驳回复审阶段,商标评审委员会享有主动援引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和第16条第1款的规定,作出驳回申请复审决定的权力,从而有力维护商标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从这个角度上看,《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2款规定无疑是值得赞许的一项法律规范。但类似这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依职权主动援引作出复审决定的法律规定,应当进行适当的扩容。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禁止申请注册除代理服务之外的商标”的规定,同样是基于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而设立,具有相当的公益色彩,完全应当将其纳入商标评审委员会主动适用的法条范围。

三、商标注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修改可以修改商标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即修改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这既明确赋予了商标局直接宣告商标代理机构违规注册的商标无效的职权,同样也实现了任何人援引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申请宣告有关商标无效之权利的法定化、明确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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