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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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专利申请

澳大利亚专利申请

澳大利亚专利申请的有效期限:

(一)首先要说的是标准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内,它的保护力度是最强最有效的。

(二)其次是革新专利:自申请日起8年内有效,一般申请后3个月内便可获得授权。

(三)最后是外观设计专利:自申请日起10年内有效,注册期满5年时续展注册一次。一般申请后数周便可获得授权。

(一)澳大利亚革新专利的特点

澳大利亚的革新专利是依据2000年11月通过并于次年5月24日起实施的《专利法修正案》而建立的,用来完全取代原有小专利的一项新的制度。建立这项新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用快捷而经济的方式来保护一些创造能力较低、知识产权预算较少的中小型企业的利益,并适应IT类产品在市场上生命周期较短的特点。与原有小专利相比,革新专利有很多区别特征,比如:一件革新专利申请中,最多可提出五项权利要求,并且其中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的数量没有限定,而原有小专利的申请中则只能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和两项从属权利要求;革新专利的保护期限最长为8年,而原有小专利的保护期限则最长为6年。实践中,澳大利亚的专利申请并未因革新专利制度的实施而有大量增加。对申请人来说,革新专利的申请往往只是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是为尽快获得基本的专利保护而配合标准专利申请所采取的一种手段。

(二)澳大利亚外观专利的特点

澳大利亚外观设计的专利实行的是注册后需要审查的制度,意思就是在注册前只是进行形式上的审查,注册后却仍处于权利待定的状态。澳大利亚外观设计的专利在注册以后,并不会直接下发证书,只是让会获得在使用该外观设计的商品上标注“注册设计”字样的权利。只有通过实质的审查,申请人才能够获得审查通过的证书,对自己的外观设计明确主张排他性权利,包括进行侵权诉讼等。此外,任何人都可以要求外观设计部门对该设计进行实质审查,即进行新颖性和独特性的审查。如果不符合要求,则原有的注册将会被予以注销。

1、不违反国家法律和不违背自然规律;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内容和技术领域:

a:科学发现;

b:智力活动规则于方法;

c:疾病诊断与治疗方法;

d:动物和植物品种;

e:用原子核来变换方法所获得的物质。

但对上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创造要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要求。

优先权的含义:优先权原则源自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目的是为了便于缔约国国民在其本国提出专利或者商标申请后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所谓“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向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其在后申请可在某些方面被视为是在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换句话说,在一定期限内,申请人提出的在后申请与其他人在其首次申请日之后就同一主题所提出的申请相比,享有优先的地位,这就是优先权一词的由来。

申请日重要性: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申请日在法律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确定了提交申请时间的先后,按照先申请原则,在有相同内容的多个申请时,申请的先后决定了专利权授予谁;它确定了对现有技术的检索时间界限,这在审查中对决定申请是否具有专利性关系重大;申请日是审查程序中一系列重要期限的起算日。

授予实质条件:《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所以,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同时,《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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